加拿大医疗保险是公共保险和少量私立保险,但是私立保险仅能提供公共保险所涵盖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除了联邦政府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以外,其他服务是否纳入政府保险由各省份自定。
加拿大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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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方面
联邦政府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基本法律,并确定全国医疗保险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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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方面
省级政府是宪法规定的主要负责卫生保健的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它的主要功能是:制订联邦政府确定的基本保险范围以外的本省医疗保险范围;负责管理医疗保险资金;每年都要和省医疗协会协商,拟定卫生服务供给价格,固定资产支出水平和当年医院总预算;对医院,医生收取就诊者费用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省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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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管理委员会
为便于医院管理,提高公正性,加拿大不少省份近年来仿效美国设立社区卫生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与医院的中介机构。当前它的职能以实行宏观管理为主,并对政府在诊疗及医院设置等方面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意见;今后还可能新增一个主要功能即医疗保险资金管理。
加拿大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与支出
加拿大卫生保健系统经费由省政府与联邦政府共同提供,这些收入的绝大多数是靠税收取得的,在省卫生部的领导下。政府对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医院都要向省卫生当局申报,经批准才能取得相应的经费。加拿大卫生法规定了各省医疗保险计划能否得到联邦政府资金支持的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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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
各省医疗保险计划均应由非营利性、向政府承担职责的公共管理机构来制订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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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性
每个省份都应该提供大量医疗保险服务,包括所需内科服务,医院服务等,和医院提供的手术口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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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
全省全体居民应能公平享受保险覆盖范围内卫生服务,新来本省居民等候享受保险服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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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性
每个省份的医疗保险项目都应该包括该省居民暂时到别的省份看病而得到的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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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性
居民应合理享受医疗保险涵盖的卫生服务,不应受到成本等因素的限制。
加拿大医院种类
加拿大医院大体上可分为普通医院和教学医院两类,按其不同性质分,又可分为公立医院(分普通和专科两种)、联邦医院、私立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公立医院和联邦医院是非营利的,接收所有的病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且被省政府承认;私立医院只能接收加入私立保险的病人或自费病人。加拿大共有1227所医院,其中1121所是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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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
除省政府拨款外,私立保险付费和捐款也是公立医院的收入来源。公立医院对联邦政府和省政府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内的病人全部实行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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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医疗保险部门
私人保险的承保内容包括政府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牙科服务和处方药等,也为短期在国外的加拿大公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但不有提供政府保险范围之内的保险项目。
私立保险通常被个人或雇主购买,但大多数都是由雇主以团体的形式购买。加拿大98%以上的雇主都为其雇员购买了私立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同时是对政府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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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目前加拿大所有的省都建立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卫生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服务,重点是预防工作。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如医疗服务、牙科服务、护理服务等。这类中心成立于1970年,目的是为那些不能与通科医生定期和及时联系的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省卫生管理机构认为,很多健康问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通常可以代替急诊服务,且费用较低。与所有卫生工作者一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的收入形式为工资。
医生
加拿大医生分通科医生和专科医生(专家)两种,通科医生负责初级医疗服务且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目前,平均每个通科医生要为500~600个居民服务。通科医生决定病人是否需要转专科医生处。专科医生不能直接接收普通病人。
病人
加拿大的疗保险基本出发点是,加拿大公民不应承担因患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是全部免除的,自费的范围仅限于医院中已事先明确的附加医疗待遇,如特别病房、电视电话等。
每个加拿大公民都有一个指定的通科医生,专门对自己负责。本人对医生不满,也可以更换。一般情况下,公民需要医疗服务时,应首先去找自己的指定医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找其他医生,如批定医生不在等),指定医生认为必要,再转到专科医生处。
药品
加拿大政府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药品一律是免费的;有的省规定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居民也可免费用药。对于其他人,政府保险一般不包括门诊药品费用,所以,大多数人都加入了各种形式的私立保险。
加拿大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公民和合法的长期居民可以通过 Medicare 国家医疗保险获得全面的公费医疗保障。部分持有学习许可的留学生或者持有工作许可的外国居民,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参加 Medicare医疗保险。